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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指南(暫行)》的通知
各市(州)、貴安新區、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各縣(市、區、特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直屬事業單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礦產資源儲量成果報告評審備案工作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貴州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指南(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以往我省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貴州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工作指南(暫行)
(2018年12月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特修訂完善本指南。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重要性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以下簡稱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是礦政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既是國家掌控資源家底、維護國家資源權益、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服務,又是一項專業性、基礎性、法制性都很強的社會管理工作,貫穿于礦產資源勘查、利用、有償處置等全過程。各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評審機構、評審專家都要充分認識新時代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終堅持礦產資源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利用,以全面、公正、真實、可信、科學為前提,切實保障資源儲量的真實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為社會經濟發展、礦政管理提供全程、及時、準確的資源儲量支撐。全省各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和隊伍建設,為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強化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基礎性地位,進一步推進儲量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切實履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能。
二、適用范圍
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適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所稱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下簡稱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報告,核實報告、閉坑(含停采、停建儲量結算)地質報告,以及礦業權分宗、用于貸款、籌資、融資、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評審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的技術審查行為;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審查通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出具備案證明的行政服務事項。
三、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權限劃分
儲量評審備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市兩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是儲量評審備案管理機構,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儲量評審備案的統一管理工作。
(一)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或上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級儲量評審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
(二)市(州)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或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委托頒發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的礦產資源儲量,由所屬市(州)儲量評審機構負責組織評審,市(州、地)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已設立的所屬地儲量評審機構停業整頓或被取消資格以及不能滿足儲量評審工作需要的,市(州、地)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征得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指定其他儲量評審機構或重組的儲量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三)縣(市、區、特區)負責頒證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巖,可不進行儲量評審備案。對確需評審備案的,可由市(州)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和市(州)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備案。
(四)各市(州)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前10天內,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表(附錄1)報送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
四、評審機構資格
(一)省級儲量評審機構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具備礦產資源技術支撐能力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承擔,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經費納入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二)市級儲量評審機構由市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比照省級做法確定市級儲量評審機構,評審經費納入市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預算。
(三)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庫。專家庫人員在具有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滿足要求的人員中遴選。
五、須進行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
(一)不同地質勘查階段(預查、普查、詳查、勘探)查明(或預測)的資源儲量;申請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依據的資源儲量;
(二)出讓、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出讓收益)評估(計算)、國有企業改制依據的資源儲量;
(三)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資源儲量;
(四)礦區內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礦山資源儲量增減大于25%重新估算的資源儲量;
(五)改變礦床工業指標、補充可行性評價重新估算的資源儲量;
(六)經批準同意調整(擴大、縮小、預留)礦區范圍的資源儲量;
(七)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時,所依據的資源儲量報告超過三年(含三年),需確定剩余的資源儲量(未開采的除外);
(八)國家重要礦區規劃、資源儲量登記等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應予評審、備案的其他情形的資源儲量。
第二部分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程序及要求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包括申報、受理、組成評審專家組、召開評審會議、報告修改、出具評審意見書等程序。
一、評審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二)國家和省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三)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有關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標準、規范、規定;
(四)國家發布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五)與礦業權有關的文件、資料。
在執行各類標準、規范、規定要求時,一般應堅持“從上”原則,即:國家標準和行業(管理部門)標準都有規定的,從其國家規定。
二、評審職責
(一)儲量報告評審申請人對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責;
(二)儲量評審機構對評審意見書及其評審結果和提交的申請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全責;
(三)專家組向評審機構負責;
(四)專家組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審,提出署名的書面評審意見,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五)專家組長匯總專家組成員意見(可保留不同意見),起草評審意見書討論稿,經評審會議討論修改通過后,由專家組組長簽發。
評審意見書是礦山開發利用和進一步進行地質工作等方面的一個重要的技術資料,評審機構要認真按有關要求形成評審意見書,并對評審意見書的完備性、嚴謹性負責。
三、評審規則
(一)儲量報告評審申請人應遵循如下規則
1.送評儲量報告及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欺騙;
2.不得要求評審機構指定評審專家組成人員;
3.在評審會議召開前不得與評審專家直接聯系。
(二)儲量評審機構應遵循如下規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等;
2.評審過程中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不得通過評審申請人或編制單位將儲量報告轉送有關評審專家;
3.對評審申請人和儲量備案機關誠實、守信;
4.不得與評審申請人、備案機關工作人員串通作弊;
5.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6.在評審會議結束時,應將評審會議確定的主要修改意見整理成文稿,分送評審專家組成員、儲量報告評審申請人;
7.對評審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以及評審結果,嚴格保守秘密,并建立完善的評審資料檔案保管制度。
(三)評審專家應遵循如下規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現行的規范、標準,認真負責地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并對評審報告的技術質量負責。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行為;
2.不得在召開評審會議之前與儲量報告評審申請人直接聯系。若需了解地質勘查工作或報告編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應報告評審機構,由評審機構負責核實。
四、評審主要內容
應從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準確性等方面對儲量報告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必要時要對編制報告所依據的原始資料等進行可靠性、一致性檢查。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
評審專家獨立審查,重點是對報告正文、附圖、附表、附件逐項審查。同時也要審查報告與所提供各項要件的一致性及其合規、合理性。審查過程中要做好標記、記錄,并及時對審查發現的報告中可修改問題和不可修改問題進行分類整理,寫出個人審查意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儲量報告編制格式內容的審查。非煤地質勘查報告應嚴格按《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編排;煤礦地質勘查報告應嚴格參照《煤炭地質勘查報告編寫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編排;儲量核實報告參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及其附錄要求編排(附錄12)。
1.儲量報告名稱審查
勘查報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名稱:貴州省××(勘查項目名稱)報告(或閉坑地質報告)。
核實報告名稱:貴州省××(采礦許可證記載的礦山名稱)××礦(指礦種名稱)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資源儲量核實與××(指勘查階段)報告。
2.扉頁審查
礦業權人,應與提供的礦業權證照對應一致。已更名且尚未變更其證件的,要依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采用更名后的名稱。公章名稱應與其完全一致。
報告編制日期原則上應在礦業權有效期內,并與送審時間相近且合理。同時審查提供的各類資料與編制日期應相適應,不得有編制日期之后形成的原始資料或綜合整理(中間成果)資料。
3.正文審查
章節內容齊全、設置合理;章節目錄與正文章節設置相一致,不得存在內容過簡、內容不翔實或文不對題的問題。
4.附圖審查
各類附圖應滿足規范規定要求,無應附未附圖件問題;附圖目錄與各附圖的順序號、圖號、圖名、比例尺要吻合一致。附圖名稱規范,比例尺、坐標、圖例、責任簽等齊全、正確、合理。
5.附表審查
附表齊全,附表名稱規范,各附表的目錄、表格項目設置齊全、正確。附表目錄與各附表名稱吻合一致。
6.附件審查
附件齊全,附件目錄與各附件名稱吻合一致,各附件真實可信。屬復印件的,必要時應驗原件。
(二)有效礦業權與儲量報告評價范圍一致性、合理性的審查。提交的儲量報告及其資源儲量估算范圍應與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吻合一致。儲量報告達到的地質工作程度應是對礦業權許可區塊范圍內的總體評價。提交的儲量報告中,儲量估算范圍僅為礦業權范圍的一部分,在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內未做相應的勘查工作,且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變更、注銷的,儲量報告不予通過評審。
(三)以往勘查開發地質資料搜集、整理和利用情況的審查;報告引用各類地質資料描述、闡述準確性、一致性審查。搜集的各類資料的真實性需要保管單位蓋章確認。
(四)報告編制依據的原始資料、核實報告與所依據原報告、采掘資料的真實可靠性的審查。采掘資料應清楚反映礦山名稱、礦體(層)編號、歷年采空區(必要時包括采落礦厚度、品位等)、塌陷區、保有資源儲量范圍、礦業權范圍(應區別反映采礦許可證范圍和劃定礦區范圍)、控礦工程編號及相關參數、采掘平面圖或采掘立面圖的比例尺、施測完成時間、實測單位等,并加蓋實測單位公章,以示對其真實可靠性負責。提供的各礦體(層)采掘平面圖或采掘立面圖等要與礦體(層)產狀特征所決定的資源儲量估算圖形式相對應。如:礦體形態復雜的金屬礦產,一般較多采用垂直平行斷面法或水平平行斷面法,另附資源儲量估算垂直縱投影圖或資源儲量估算水平投影圖。與之相應的,礦體(層)產狀較陡的應提供采掘立面圖,否則為采掘平面圖;礦體(層)形態較簡單、產狀較陡的礦體或礦層,一般采用資源儲量估算垂直縱投影圖,一般應提供采掘立面圖;礦體(層)形態較簡單、產狀中等至近水平的礦體或礦層,較多采用資源儲量估算水平投影圖,則應提供采掘平面圖。也就是說,提供的采掘資料測圖方式要與資源儲量估算圖方式相一致,采空區范圍直觀、明了,可對比性強。
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由本采礦權人開采形成的采空區范圍,經由有資格的礦山地測機構施測完成后,應及時送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新劃定礦區范圍內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以往形成的采空區范圍應由縣、市兩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確認意見”直接簽于采掘資料上,內容包括對該資料“是否符合實際情況”的具體確認意見、責任人簽名、核實確認時間,并加蓋確認機關公章。必要時,可另附書面說明材料。
(五)勘查許可證載明的勘查階段、礦種變化情況,地質及其成礦地質條件查明程度的審查。對提交的儲量報告,地質工作程度不應低于地質勘查規程規范規定的各勘查階段控制及研究程度。地質勘查工作必須堅持綜合勘查評價的原則。
對采礦權,已建礦山地質工作程度不能滿足礦山建設需要或礦區范圍發生變化,需重新編制儲量報告的,應按現行規定和相關地質勘查規范的要求,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并編制儲量報告。
(六)礦體(層)特征及其礦體(層)連續性、穩定性的查明與控制程度審查。應滿足規程規范規定的要求。
(七)礦石質量特征及其主要礦產與共、伴生綜合評價礦產的控制與查明程度的審查。應按照“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利用”的原則,對礦區范圍內的共伴生礦產(含非金屬礦種)進行綜合勘查、綜合研究評價。
(八)礦石加工選冶(洗選)技術條件研究程度的審查。應符合規程規范規定的最低要求。
(九)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基本特征、復雜程度、勘查類型及其查明程度的審查。凡以提供開發利用為目的的礦產勘查報告,其礦石的選冶加工技術條件研究、開采技術條件(包括水工環及煤的瓦斯含量、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趨勢)傾向性、地溫異常等其它開采技術條件)研究等均應達到滿足礦山設計要求的程度。申報資料審查時主要是檢查是否開展了相關工作,并提供了相關資料。
煤礦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范圍內的煤炭和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
預查階段。應開展野外和鄰近礦井煤層氣地質調查,了解煤層割理發育情況及方向,調查鄰近礦井瓦斯情況。
普查階段。煤層氣的勘查評價工作應與煤的普查同時部署,同時進行。應選擇在兩條勘查線上的鉆孔,分別在不同深度采取各可采煤層的瓦斯煤樣,測定煤層的瓦斯成分和甲烷含量。著重了解勘查區內煤層氣賦存的基本特征,初步劃分各可采煤層瓦斯帶,確定甲烷、重烴等含量深度平均值,預測煤層氣資源量。對煤層氣進一步工作的前景作出評價。
詳查階段。當發現煤礦區主要可采煤層的煤層含氣量(空氣干燥基含氣量)貧煤-無煙煤等于大于
勘探階段。在詳查工作的基礎上,當發現大、中型煤礦區主要可采煤層具備地面抽采煤層氣的可行性時,應進行小井網煤層氣試驗,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報告,估算煤層氣地質儲量。
煤礦采礦權人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展煤礦的瓦斯地質工作,應有各算量煤層的瓦斯含量、 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資料情況,以及礦井的相對瓦斯涌出量、絕對瓦斯涌出量、是高或低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情況等。在資源儲量的核實或補充地質勘查時,可在鉆孔中測定煤層瓦斯壓力,預測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層氣資源儲量。
(十)財政出資勘查項目質量及其技術規程、規定執行情況的審查。各級財政出資的勘查項目,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地質勘查設計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并按規定組織野外工作驗收,出具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野外工作驗收結論意見明確。
(十一)勘查類型的確定依據及其合理性以及相關規范執行情況的審查。其中包括:勘查手段選擇、工程網度確定是否合理,是否達到相應地質工作階段(即地質可靠程度)要求的審查。
(十二)采用工業指標的依據以及工業指標可行性評價論證結論合理性以及與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一致性的審查。預查、普查報告應采用現行一般工業指標(低限值);詳查、勘探階段采用現行一般工業指標的,其可行性應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應材料中予以論證,并可與勘查報告同時提交評審、備案。
未采用現行一般工業指標的,在編制送審的儲量報告之前,應由礦山建設設計及工程咨詢單位對工業指標進行論證后出具的專家審查意見,同時應提交與勘查階段、礦石選冶加工技術條件難易程度及提交報告用途相適應的礦石選(冶)加工技術條件研究報告。
對采用高于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的礦產地質詳查、勘探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編制和評審,應當從嚴掌握。采用已經有權機關備案(批準、認定)的礦產地質詳查、勘探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礦山(礦區),再進行資源儲量核實時,可沿用原確定的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涉及繳納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的儲量報告,不得采用高于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
(十三)礦體圈定、塊段劃分原則、資源儲量估算方法選擇,參數的確定等合理性的審查;按控制程度劃分資源儲量類型的劃分原則正確、合理性及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結果可靠性的審查。資源儲量類型須符合《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的規定。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遵循《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的規定。
此外還應包括,接續性勘查或資源儲量核實時資源儲量(升降級、增減量)變化情況及變化原因的審查;消耗資源儲量估算依據,包括采掘資料的施測、核實確認情況等及其合理、可靠性的審查等。
(十四)以資源開發、辦理采礦許可證為目的依據的儲量報告,可以《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內容除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大綱要求外,還應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關于采用工業指標可行性的論證內容,對礦產開發是否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上允許”的研究論證內容,并能達到相應可研程度要求。
(十五)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對已辦理壓覆審批,但因壓占范圍特殊,不宜調整礦區范圍(即剔除壓覆范圍)的,應提供《壓覆礦產資源登記書》,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單獨統計,不列入可開采范圍內保有資源儲量。礦區范圍可調整的,應將壓覆范圍從礦區范圍劃出。因已有的建筑(設)因素(如鐵路、村莊)、自然生態因素(如水源地、公園保護區)、法律社會因素(如禁止開發地段)等事實壓覆的礦產資源,不必履行壓覆審批手續,但應在資源儲量報告中分割出壓覆的礦產資源范圍,估算內蘊經濟資源量或預測資源量,經儲量評審備案,作為劃定礦區范圍(辦理采礦許可證)、礦業權變更的依據。
(十六)核銷資源儲量資料的審查。核銷資源儲量應以經確認的采掘資料為依據,核銷資源儲量的礦體(層)資源儲量估算圖必須與采掘資料一一對應,采空區范圍直觀可辯,對應吻合性好。核實核銷資源儲量估算的日期應在采掘資料確認之后,并時間相近、合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采掘資料和資源儲量估算結果,不得作為核銷資源儲量的依據。非正常損失,需要提供核銷批復文件。
(十七)資源儲量及變化對比審查。礦產資源儲量估算對象和范圍明確,依據充分,有關空間范圍關系疊合圖已標明拐點坐標、開采標高,且對應關系清楚;與最近一次報告中的資源儲量對比清楚,并與礦區范圍內計算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時提交評審備案(或批復)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說明。
(十八)規程規范需要評審的其他內容。
五、評審程序
(一)儲量評審申報及受理
儲量評審由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向儲量評審機構申報。
1.申報資料的送達。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將儲量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全部送交儲量評審機構,儲量評審機構經辦人按照下述“申報資料審查”要求進行合法、合規的初步檢查。申報資料齊全,基本符合評審受理要求的,出具收件回執,同意接收申報資料的時間為送達日期。申報資料包括必須提供和根據需要提供的兩部分資料。
(1)必須提供的資料
①有效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或預留、劃定礦區范圍、擬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范圍的批復文件。送審時間原則上應在礦業權或預留礦區范圍期滿前至少45日以上,應基本保證評審備案工作正常運行所需時間;
②勘查合同(協議)或報告編制合同(協議),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
③承諾書。礦業權人應對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按要求提交相應的承諾書(附錄3);
④礦業權范圍與資源儲量估算范圍的疊合圖(含重型工程分布);本次資源儲量估算結果與相應范圍內最近一次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估算結果對比變化情況表或圖;
⑤儲量報告(含附圖、附表、附件),并按地質資料匯交要求提供電子文檔;要求報告名稱規范、正確;報告扉頁內容符合要求,報告申報人和報告編制單位名稱正確、公章清晰一致,責任人需手工簽署姓名;報告正文章節齊全、規范、文圖表對應;附圖、附表、附件等各類資料齊全對口;必要時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資料;核實報告應同時提供作為本次核實依據的原報告評審(批復)意見;
⑥勘查設計批復意見和野外驗收意見(限財政出資勘查項目);
⑦與相應工作階段要求相適應的可行性評價資料;
⑧由礦業權人、報告編制單位共同組織完成的《報告初審意見書》。一般應包括:前言部分,說明項目的確立、實施、驗收、報告編制等基本情況,礦業權情況,基本地質情況,以往歷次及本次地質勘查工作及其質量情況,采用工業指標及資源儲量估算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地質成果及資源儲量估算結果,存在問題與建議。也可參照評審意見書的格式內容編寫;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2)根據需要應提供的申報資料
①法人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法人名稱依法變更,但尚未完成相關證件變更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
②保護期內地質資料使用證明材料。除依法開采的礦區外,直接依據他人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編制報告的,要提供資料合法取得(途徑)的證明資料。
③采掘情況證明資料。開采礦區已形成相應采空區、需核銷資源儲量的,應提供基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的采掘資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動用資源儲量的,亦應提供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相應書面證明材料。
④壓覆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內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應提供《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及省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壓覆礦產資源的批復文件。
⑤工業指標有關資料。詳查和勘探階段或儲量核實報告采用非一般工業指標進行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的,應有可行性評價報告、礦石選冶加工試驗報告、工業指標論證報告(含專家論證意見)及有關合同等;
⑥申報范圍內最近一次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⑦根據報告實際和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⑧記錄有上述資料和本次勘查工程測量資料、樣品化驗分析數據和依據的以往工作成果資料來源等的軟盤或光盤一套。
2.申報資料審查。申報資料送達后,接受資料的儲量評審機構經辦人應在2日內對送審材料進行是否齊全、合法、合規的審查。首先檢查申報單位填寫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表》(附錄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項核對、檢查送審資料是否齊全,申報內容與實際提交資料是否吻合。
(1)儲量報告受理范圍的審查
①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編制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或核實報告);
②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③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或核實報告);
④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開采或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閉坑地質報告);
⑤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勘查報告);
⑥依據可行性研究重新改算或核實的儲量報告;
⑦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規定需要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
(2)評審備案權限的審查
①屬國家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備案的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國家有關部委頒發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儲量。
屬此范圍的,應說明理由,告知評審申請人到國家級評審機構評審。
②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備案的
除國家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備案以外的,國務院令第241號附錄所列34種主要礦種,跨市(州)的小型礦產地的礦產。
③市(州)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備案的
國務院令第241號附錄所列34種主要礦產以外,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授權的礦產。
屬此范圍的,應告知評審申請人到儲量報告所在地的市(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并向該市(州)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3.申報受理。申報資料齊全、清晰、對應、有效并有相應簽章,且屬于本評審機構評審范圍的,評審機構應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通知申報人,說明退回的理由或應補充的資料。
(二)成立評審專家組
1.成立評審專家組的要求。評審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附錄4)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成立評審專家組,并將儲量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評審專家組各位成員。
評審專家組應包括相應或相近礦種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礦產經濟或采選冶方面有相關經驗的評審專家。大中型儲量報告,應聘有熟悉本礦區或類似礦區情況的評審專家。專家組長應是專家庫中與主要礦產相對應的礦產地質專業的、實際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
按資源儲量規模大小安排評審專家:其中大型 5—7名、中型3—5名、小型2—3名。
2.評審專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評審機構不得使用與礦業權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系的專家承擔評審工作。
3.提前介入本儲量報告進行技術咨詢的專家不應作為該儲量報告的評審專家。
4.確定的專家組人員名單,在正式評審或專家組與申報人交換意見前,原則上應對申報人保密。
(三)召開儲量評審會議
評審機構原則上自受理儲量報告評審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評審機構負責召集,由評審機構負責人或其委托人主持會議,參加會議人員應包括會議主持人、評審專家組全體成員、申請評審的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報告編制單位總工程師(大、中型儲量報告必須參會)、主要編制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主要參會人員缺席不得強行宣布開會。評審會議一般程序:
1.由評審會議主持人介紹個人身份,各方介紹到會人員,確認到會人員身份。主持人宣布開會,宣讀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評審會議紀律;
2.主持人介紹儲量報告的申報、受理情況;
3.儲量報告主要編制人介紹報告主要內容;
4.評審專家詢問報告有關情況,發表評審意見;
5.專家組長宣讀專家組意見,即《評審意見書》討論稿;
6.討論《評審意見書》討論稿。有分歧時,可暫時休會,專家組對《評審意見書》討論稿進行合議。經合議和修改后仍不能達成一致,但不影響報告通過評審的,指明分歧意見;
7.通過《評審意見書》(格式和內容要求見附錄5)。若存在嚴重分歧意見,影響《評審意見書》通過的,不得強行復會通過;
8.主持人宣布會審主要結論性意見;
9.評審會議結束前,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反饋表》(附錄6)的要求,將評審機構、專家組和評估師及參會人員的意見匯總整理提交給礦權人(或礦權申請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儲量報告不予通過評審
(1)未達到和完成勘查許可證上載明的勘查階段的工作,其地質勘查程度、資源儲量估算等不符合技術規程規范,且不是經修改文字即可符合要求的;
(2)提交的儲量報告中,儲量估算范圍僅為礦業權范圍的一部分,在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內未做相應的勘查工作,且儲量估算范圍外的礦業權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變更、注銷的;衡量某一階段勘查程度的資源儲量比例未達到要求的;
(3)勘查許可證載明的主礦種發生變化,未變更礦種的;
(4)未按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又未提交工業指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的;
(5)核實、閉坑地質報告未提供所依據的原勘查地質報告及其審批(查)文件,或原來就無正規勘查地質報告(指普查程度及以上的地質勘查報告)的;
(6)與已掌握的區域地質資料明顯不相符合,特別是在儲量核實中出現丟層、漏層,又無實際勘查資料證實的;
(7)送評報告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未通過評審的,會后應將送審報告及其全部資料退回申報人,但須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四)報告質量評分
各評審專家在對報告全面審查的基礎上,根據《關于印發貴州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161號)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質量評價表》的評分標準,對所審查的報告獨立進行質量打分,由儲量評審機構專人匯總,計算平均分數。
(五)報告修改
原則通過評審,尚需要修改的,應根據評審意見書對報告進行補充修改的,申報單位應自收到評審結果反饋表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小型儲量報告修改最長不超過10日、中型儲量報告20日、大型儲量報告30日)完成補充修改,并將補充修改后的報告及《報告修改情況對照表》(附錄7)送達評審機構。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完成報告修改的,應重新申報評審。
(六)準備備案申請材料,報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無需對報告進行補充修改的,儲量評審機構應自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正式出具評審意見書,按備案要求,報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對儲量報告進行修改的,儲量評審機構應自收到補充修改后的報告、《報告修改情況對照表》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專家組長對報告補充修改情況進行復核,并對評審意見書進行必要的修改,正式出具評審意見書,按備案要求,報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部分 儲量備案程序及要求
一、備案申報材料
通過評審、且申報單位對評審結果無異議的報告,根據備案要求,按下列順序提供申報材料,由評審機構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評審機構請求備案的文件(附錄8),專家組長署名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附件;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表;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委托書或合同(協議);
(四)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
(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反饋表;
(六)《報告修改情況對照表》;
(七)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質量評價表(附錄9);
(八)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或預留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附2000坐標系拐點坐標(電子文檔);
(九)野外驗收意見(限財政出資勘查項目);
(十)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的疊合圖(含重型探礦工程分布)及與最近一次備案報告資源儲量變化對比表;
(十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相關資料;
(十二)依據有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礦業權人更名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復印件或有關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可行性評價資料(包括有關工業指標可行性論證的資料),因商業秘密的原因,礦業權人可提出暫緩發布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并提交《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情況說明書》(見附錄11)等。
二、備案職責
僅就評審機構、評審專家及評審程序等三項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證明。
三、備案審查
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備案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報送備案材料齊全;
(二)評審機構資格、評審專家數量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專家人數和專業按照提交備案資料中評審意見所附專家名單核對。
(三)評審程序合規。審查兩方面內容,一是評審機構在召開評審會之前,已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送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二是評審機構出具的申請備案文件中,明確已按規定程序通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
四、備案
對未通過合規性備案審查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儲量評審機構出具退件或不予備案的書面意見。
對已通過合規性審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備案證明的函》(附錄10),并抄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單位。
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作為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和進行礦產資源儲備登記的依據。
第四部分 其它要求
一、儲量評審備案證明的分發與存檔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與正式《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由評審機構合并裝訂(一式15份),統一分發。
(一)分發
1.備案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5份。其中:備案機關留存2份、送上一級和下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1份、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部門1份。
2.評審申報單位8份。
3.評審機構2份:與送審資料一并存檔一份;備份1份(含電子文檔)。
(二)存檔
儲量評審機構負責對評審資料的立檔保存工作。評審檔案應有專人負責,專庫保存。
評審檔案資料主要包括:送審要件、有專家簽名的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書審定稿底稿及評審機構認為應當保存的其他有關資料。評審結束后應及時建檔、入庫。評審備案結束后,其備案資料一并歸檔。
儲量評審機構撤銷、兼并、合并、分立時,應按有關規定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評審檔案的移交或處理工作。
二、儲量成果信息發布
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發布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發布全省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是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發布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必須是經依法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信息,原則上每季度發布一次,特別重要的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并隨時發布。礦業權人因商業秘密的原因,礦業權人申請評審備案時,可提出暫緩發布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并認真填寫《礦產勘查資源儲量成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情況說明書》(見附錄11)。對于礦業權人提出暫緩發布礦產勘查成果信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認為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依法公開發布。